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法律地位
“在采购实践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认定模糊不清,界限不清。预算单位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报流程不是很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也很难把握。因此,我们下发了《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了具体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指出,单一来源采购有四种适用情形:一是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的特殊要求,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应急采购而排除竞争。如果由于采购方缺乏合理规划而导致项目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预测性,则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三是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增加的采购目标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必须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或兼容。第四,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根据《通知》规定,项目只能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了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方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难度大,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第二,项目中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是不可替代的。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其他替代技术方案能够满足项目功能定位的相同要求。如果可以采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并且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要求,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则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三,由于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排他性,不能由其他供应商实施或提供,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通知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确定可分为三种情况: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不同情况,明确是否邀请专业人士对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是否需要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是否需要财政部门审批。《通知》还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对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经预算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论证材料、宣传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此外,海南省财政厅还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演示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记录参考模板。以下为《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全文:省直预算单位、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单一来源采购的应用(1)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的特殊要求,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如果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了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不是采购方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难度大,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第二,项目中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是不可替代的。项目的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其他替代技术方案能够满足项目功能定位的相同要求。如果可以采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并且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要求,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则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第三,由于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排他性,不能由其他供应商实施或提供,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2.公共* * *服务项目对单一来源采购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考虑公共* * *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统筹确定是否向特定供应商采购。3.国家行政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的规划和实施要求,统一组织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可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应急采购而排除竞争。如果由于采购方缺乏合理规划而导致项目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预测性,则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增加的采购目标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必须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或兼容。(四)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投标(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或者资格审查后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或者评标时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确定(1)满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1。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适用条件(第1项,第二类,第三项)且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前,应当邀请专业人员。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演示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专业人员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经专业论证后,采购人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二)拟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及相关说明;(4)建议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的独特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六)公示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反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示范参考模板。经论证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经论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论证、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2.对符合本通知第1项第3项、第2项申请条件,且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邀请专业人士出具论证意见并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公示,但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予以公告。(二)1,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第1项、第2项、第3项适用条件,且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就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形邀请专业人士给出具体论证意见,无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2.对符合本通知第1项第3项、第2项申请条件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邀请专业人士出具论证意见,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取得财政部门批准。(三)采购人拟采购公开招标失败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适用条件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就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具体论证, 提供供应商查询的说明,并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和供应商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批准后,采购人不得对采购标的及相关要求进行任何实质性变更。3.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2)。审批表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信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及说明,拟选择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等。;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2 .项目预算、预算批准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3.演示材料。三名以上专业人员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对相关供应商有独特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人士对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论点的意见要完整、清晰、明确,依据要充分、合理。意见不清、不明确或者依据不足的,无效,没有论证效力。4.宣传资料。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拟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无异议的相关材料。5.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应提供上述所有信息;本通知第一条第三类第(一)项情况,除提供1、2、5项信息外,还需提供国家行政部门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书面文件;申请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除提供1、2、5项信息外,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关于任务下达和完成时间的书面确认材料;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除提供1、2、4、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是否受到供应商质疑、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或采购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的说明。四。单一来源采购的实施(1)组织咨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协商合理的交易价格,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团队应准备一份谈判记录(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由采购团队所有人员签字认可。咨询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的说明。2.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目标的成本说明、类似项目的合同价格以及相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4.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价格协议。(2)确认交易。采购人应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谈判或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谈判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谈判结果确定供应商。(三)发布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交易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交易结果,同时发布交易公告。(4)签订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6)性能验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款项。五、其他(一)单一来源的履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438+0年,法律、法规或省部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二)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应在综合预算管理系统中备案。(三)本通知涉及的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信息公开的时限,国家或我省另行提出更高时限要求的,按更高要求执行。(四)对秘密政府采购和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一来源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91 [2065438]号)同时废止。附:1。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演示表(参考模板)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海南省财政厅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记录(参考模板)2022年2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