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的王峰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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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男,出生于1979,浙江省缙云县人。2013 1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峰涉嫌杀害女大学生一案。该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被告人、被害人亲属、许大学师生、媒体记者及社会公众近200人旁听。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通过试验发现
经审理查明,王峰是浙江省缙云县人。从1998开始,他一直和父亲在徐州经营一家面包店。2013年6月,为了扩大面包店的生产经营,王峰产生了绑架勒索他人钱财的想法。然后,我在徐州百姓网的求职者中寻找目标。通过QQ网聊,认为做兼职家教的女大学生李家里比较有钱,便确定为绑架对象。一审判决后,王峰不服,要求上诉。
6月11日8时许,王峰以孩子辅导功课为由,将李骗至其在郊区的出租屋内。他先将李某绑在沙发上,然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李某父亲勒索人民币20万元。15时许,因李某欲逃跑并大声喊叫,王峰采取掐住李某脖子、用绳索勒住其脖子、踢其胸腹部等方式将其杀害,并于当晚将李某尸体从京杭运河朱熹大桥抛入河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系被他人勒死,用软绳勒死,致机械性窒息,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胸腹部多处器官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当晚23时许,王峰在徐州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坦白罪行
法庭进行了当庭举证和质证,并现场出示了相关证据的视频。王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王峰系初犯,犯罪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提出了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原告及被害人父亲当庭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汪峰是有准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并非汪峰一时冲动。虽然王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查找案件相关证据,具有坦白情节,但与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比,这一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汪峰为了勒索财物,绑架并杀害人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支持他。王峰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应当依法严惩。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