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专利申请要求
一是属于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
2.符合审查授权条件。
以中美两国的外观专利许可条件为例:
1.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2.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根据美国专利法,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必须符合大部分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标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包括新颖性、独创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装饰性以及不是源于产品的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并且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a)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予以公布;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