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能不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资本支出。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纳税人自行购买或者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不形成资产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部分允许扣除。
(三)非法经营罚款和罚没财物损失。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上述非法经营罚款以外的罚款,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的,银行按规定收取的罚息不属于行政处罚,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事故赔偿。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保险公司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支付的赔款不得扣除。]
(六)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扣除额。纳税人超出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以及超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的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赞助支出。属于广告赞助支出的,可以按照广告费用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八)纳税人向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其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贷款担保的,被担保纳税人因被担保方未清偿贷款而承担的本金和利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九)向买方销售货物的退税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含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十一)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十二)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