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的内容体系
现代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基本军事法和若干部门法,虽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和结构也有所不同。
基本军事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和任务,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和原则。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通过、1949年修订的《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构成以及各级国防机构的权责划分。军事基本法对其他军事法律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军事组织中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各级军事组织的职能、职责和权限,以及武装力量内部人事管理的内容。
兵役的法律规范。规定作战原则、作战行动、作战指挥、作战勤务等。包括各种战斗条例、战斗勤务保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兵役和动员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士兵的招收和退役,军官的招收和退役,预备役部队的建设;规定国家在战争、戒严、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招收士兵,征用各种军用物资。
军事教育和训练中的法律规范。规定现役人员和职前人员应当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包括一系列关于国防教育、军校教育、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的法律法规。
军事管理中的法律规范。规定部队的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组织纪律、队列行动、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
军事经济中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经济、军事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的内容。
国防科技法律规范。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条例,
生产、采购、储存、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
军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军事设施、国防专利、军用不动产的保护,现役军人、文职人员、退休、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褒扬、抚恤、优待和安置等。
军事司法中的法律规范。包括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诉讼法。
战争法。以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形式,用于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