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是谁?

转让人是转让债权的一方,一般来说,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称为转让人;其对应方称为受让人。在抵押形式中,让与人也称为抵押人和借款人。受让人,法定期限,相对转让人。指权利的接受者。转让方通过合同、协议或赠与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这项权利不能是个人权利。

转让方通过合同、协议或赠与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这项权利不能是个人权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债权,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为数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享有连带债权。

扩展数据:

债权人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理解为当债权转让通知未交付债务人时,债务人清偿债权转让人仍具有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但不影响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

虽然本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可以确认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作为通知的法律效力。即债务人是否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应当是确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

因此,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也可以具有通知转让的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发生在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

案例:

宁涛、石玉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在第211号】认为“协议未提及债权转让部分,石玉田否认协议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该约定不能视为已告知债务人史玉田债权转让事宜。但是,虽然本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人,但在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否认债权受让人是该通知的法律效力。

即债务人是否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应是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本案中,本案涉及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上诉人宁涛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本案被上诉人石玉田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也可具有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因此,宁涛受让的债权自其诉至人民法院起已履行告知义务,债权转让合同已生效,史玉田作为债务人应偿还相应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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