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有什么关系?
1.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口语中,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公众找不到第二个相同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并且该从属权利要求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那么在其从属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另一方面,也不一定。例如,一项权利要求一般包含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同时包含反映其新颖性的技术特征(专业上必要的技术特征)。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定义仅仅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那么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就不具备新颖性。2.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非专业人士无需深究“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怎么回事。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新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就一定没有创造性。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之后才是创造性。在判断新颖性时,仅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的单项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出现过相同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判断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分析的道理不一定相反。三、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实际上,实用性需要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体现的技术方案,能够重复使用,有用。从实用性的概念来看,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实用性没有必然联系,即有三种可能:1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实用性的;2独立权利要求实用,从属权利要求不实用;独立权利要求不实用,从属权利要求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