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专利法第六条谈谈你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法律主观性: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五个行为。对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可以使用其专利方法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有三种行为:制造、销售和进口。(2)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专利法中称为“许可”。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并未取得专利权,而只是取得了专利实施权,即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许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被许可方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三)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权利体现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是专利权最重要的方面。(4)请求保护的权利。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三个月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通过专利管理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专利权。(五)专利转让权。(6)放弃其专利的权利。放弃也是处置专利权的一种方式。放弃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或不支付年费来完成。(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可以是“中国专利”或类似的文字。专利号是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序号。根据专利法,他人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假冒其专利,或者将非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向公众公开的技术资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