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销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该公司应当每年摊销费用为:

1、外购专利权600/6=100万元

2、自行开发一商标权500/10=50万元

合计每年摊销费用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