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法院认定其在知识产权中享有财产权的,可以裁定禁止其转让或者撤回。一般来说,通过裁定冻结拘留的方法适用于限制其转移或处置。专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主管部门登记,著作权一般不需要登记。被执行的知识产权有登记主管机关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果不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由登记机关为被执行人办理移送或撤销手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容易使禁止措施流于形式。
2、留置权许可
如果没有登记机关或者禁止转让的裁定难以限制,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转让权利。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者使用权许可提交执行法院保全,使其不能转让。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查证据照片予以留存、保存。同时,存在第三债务人的,应当禁止第三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交付或者转让财产权。如果没有第三方,没有人存在,只有权利人被禁止处分。
3、裁定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裁定禁止转让后,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在可以适用拍卖或者变卖措施的地方,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变卖其财产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与执行有形财产中以实物抵债一样,以知识产权抵债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变价方式。具体的价格变动应根据产权的种类和性质,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对于知识产权的实施,变价法不仅可以转让权利本身,还可以对其特定功能采取措施,如限期转让使用权或以使用权清偿债务。正如不动产所有权有多种权能一样,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许可也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任何权利主体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都可以在执行中强制执行。这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只是由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来决定。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清偿剩余债务。评估价格超过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被执行人。如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不同意,那么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超过部分仍应返还被执行人。对于买受人,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确认买受人的权利。买方凭此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了产权顺利安全转移,有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
4、裁定拘留、提取
有些知识产权是不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比如特许权使用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的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提取版税或者稿酬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