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子外观相似是否侵权?

第一,瓶子外观相似,符合侵权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侵权。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产品的不能进行比较。判断类似产品不仅要依据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还要依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在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首先要关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是否会实际混淆。2.判断尺度: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觉和认知水平为基础,不应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基础。整体造型一致,视觉效果一致;局部的微不一致,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不会被注意到的细节不会被比较相似性。3.比较对象:将侵权对象与专利图形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形状、图案、颜色进行比较,比较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结论是肯定的,侵权成立。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不构成侵权。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重要部位5、使用状态对比:针对状态变化的产品,即销售和使用时形状不同的产品。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专利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类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的销售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专利产品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不应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以下情况通常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1)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是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的;(二)授权设计中不同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相对于授权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而言的。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同;如果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应该认为两者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