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中的宽限期制度是什么,与优先权制度有什么区别?
申请专利的宽限期,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
宽限期制度和优先权制度的区别如下:
1.优先的效力在于自己申请,然后再申请。
2.宽限期对新发明有效。但是,由于国际展览、学术会议或者他人非法公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是一个宽限期。
扩展数据: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在中国就其发明创造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是排除任何人在其他国家剽窃这个专利可能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在外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在外国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在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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