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
一、1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即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所需的文件a .被宣告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b .无效宣告请求(我们可以代为提出);c .无效理由和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书写,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提供基本证据资料);d .授权委托书(我们准备空白授权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e .法院传票(如果有,会加快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获取)3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费a .官方费用,根据要被无效宣告的专利类型不同,官方费用会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如下:发明3000/人民币实用新型1500/人民币外观设计1500/人民币b .来自发明专利的代理费25000/人民币实用新型20000/人民币外观专利15000/人民币代理费的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有关,我们会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报价。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该委员会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分部门,各部门成立合议庭,按时间顺序进行审查。由于不同领域的案例不同,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为2-3年,其次为实用新型的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此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出现专利权属纠纷,可以中止无效审查,进一步延长无效审查的期限。除了特别简单的案件,无效审查程序中通常会有口头审查程序,类似于法院审理程序。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口头陈述,一般在口头审查程序后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书。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在期限内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完整,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可能面临驳回的结果。证据可以来自国内和国外。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如翻译内容不被对方认可,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国外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证据的基本要求是专利申请前公开的信息,实践中常用的是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包括国内外专利和期刊。所用证据的公开日期早于被宣告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能证明是公开的材料。例如提供期刊和杂志的刊号。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管辖规定,涉及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行政诉讼一审。当事人如不服一审结果,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即二审)。二审是终局的,其判决是最终的。二、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期限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是自专利权被授予公告之日起的任何时间。2.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有1个月的时间补充理由并提交新的证据,否则不予考虑。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请求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0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4.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指定授权机关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正。5.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0个月内答复。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专利权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