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专利侵权
一、规避专利侵权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涉密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尽量减少项目组成员,并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项目名称可以编码。申请专利前,不开新闻发布会,不发论文,不开鉴定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知道本企业的发展趋势和意图,尤其是新产品的技术方案,避免竞争对手先申请专利而对本企业造成侵权。
(2)专利调查的发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的数量也在以每年654.38+0万件的速度增加,且大部分发明属于改进发明,因此在申请和实施专利前必须进行查新,避免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不经过查新就认为自己的发明属于第一次创新的乐观主义和同样的发明不会存在的侥幸心理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一项没有查新的发明即使可以申请专利,其法律稳定性也不牢固。有可能得与失,因涉嫌侵权被法律追究。
(3)先发制人申请专利必须是先发制人的,特别是在采取先申请原则的国家。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因此,企业在制定专利申请战略时,不仅要防患于未然,更要主动抢占制高点。这将防止同样的发明再次获得专利。所以会大大降低这个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概率。
二、如何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
专利侵权的证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收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要求调查收集,包括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侵权物品。
三、如何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
(一)侵犯专利权,在中国将承担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上,赔偿的标准一般是侵权所得。
2、行政责任,行政专利侵权比较小,不像侵犯商标权会被罚款,企业不在乎这个。
3、刑事处罚,侵犯专利权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
认真仔细地调查侵权标的物,获取证据,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我们应该仔细确定我们的专利权是否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2、查明侵权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程度。
即查明侵权人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以及以此为基础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以及侵权人的单位、名称、地址等。
3.决定对策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
(1)有实施能力或已经实施,并想继续垄断市场的,应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确凿证据计算的经济技术损失程度,坚决要求赔偿;
(2)如果自己没有实施能力,或者自己可以实施,但还想让别人出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补足许可合同,将侵权行为变成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与侵权方协商,在不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协议不成,确有必要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
(3)如果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满意,可以通过调查公司解决。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时,根据取得的证据,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措施。专利执法部门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其许可,有权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播放其播放的节目;(二)录制、复制广播电台和广播电视;(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广播电视。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