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单一的原因是什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有特殊要求,导致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释》解释,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了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不是采购方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难度大,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第二,项目中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是不可替代的。
第三,由于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原因(如地震、海啸等。),时间上很难满足要求,也不可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客观上只能从某个供应商处采购。
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条例》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要充分理解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原项目必须由政府采购;
签订补充合同前,需报财政部门批准使用项目结余资金;补充期限应在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内;补充产品必须满足原项目本身的需要;补充产品的项目和单价应与原合同一致;
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追加项目采购总金额不超过原项目预算。原项目代理机构熟悉原招标文件和合同,应作为见证人见证补充协议,以验证增加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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