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数和专利管理水平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绩效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自身条件建立和完善具体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宏观调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一章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和机构第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设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局的具体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管和统筹本企业的专利工作。第六条企业不具备配备专利工作人员条件的,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第七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和企业专利顾问的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其应有的权利,支持其参加专利和其他机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第八条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和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第二章专利产权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适合自身情况、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1)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和放弃的确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3)专利评估和评价;

(4)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申请与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质押等。;

(五)管理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档案,规范技术人员的业务活动;

(六)规范专利技术开发中涉及流动人员权益的相关活动;

(七)专利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测、专利诉讼和专利边境保护;

(八)其他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申报审查制度,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和其他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申报工作。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应当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后再进行科技评估、评价、评奖、产品展示和销售,导致技术发明公开失去新颖性。

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从企业专利战略和商业实践角度需要公开的以外,一般应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第十二条在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发明创造的秘密。企业职工在离开企业前,调离岗位、退休或出国学习、研究,临时工应向企业移交其所从事和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发表涉及应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为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第十三条员工为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企业应当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应当经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企业就其发明创造的职务或非职务性质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当地专利管理部门处理。被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第十四条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其他将来可能导致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当明确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跨单位学习、合作、工作的人员和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企业应事先与接收或派遣单位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期间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所有权签订合同。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