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执业标准中不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使用资产评估方法的行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方法,是指评估和估计资产价值的方式和方法。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二章市场法
第四条市场法又称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指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比较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包括许多具体方法。比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单项资产评估中的直接比较法和间接比较法等。
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和运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运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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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价对象的可比参照对象市场开放,交易活跃;
(2)可以获得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
第六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以下原则选择可比的参照对象:
(一)选择与估价对象交易市场相同或可比的参照物;
(二)选择与评价对象相同或可比的适当数量的参照对象;
(三)选择与价值影响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作为评估对象;
(4)选择交易时间接近评估基准日的参照对象;
(五)选择交易类型适合评估目的的参照物;
(六)选择正常或者可以修正为正常交易价格的参照物。
市场法的比较基准通常因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和行业不同而不同,可以用价值比和交易单价的形式表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运用市场法时,应当将评估对象与可比的参照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对价值影响因素和交易条件的差异进行合理修正。
第八条应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计算结果可靠性的因素:
(1)市场的活跃程度;
(2)参照物的相似性;
(3)参考对象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
(四)参照对象交易目的和条件的可比性;
(五)参考信息的充分性。
第三章收益法
第九条收益法是指通过对估价对象的预期收益进行资本化或折现来确定估价对象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
收益法包括许多具体方法。比如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和股利折现法;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许可费节约法、收益分享法。
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考虑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1)估价对象的未来收入能够合理预期并以货币计量;
(2)预期收益对应的风险可以计量;
(3)收益期能够确定或合理预期。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重点关注:
(1)预期收益的类型和口径。例如,收入、利润、股息或现金流,以及收入、税前或
税后收入、名义或实际收入等。
名义收入包含了预期的通货膨胀水平,而实际收入会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二)收益预测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可获得的信息和要求的价值类型进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收益预测中所使用的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假设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确定收益期时,应考虑评估对象的预期寿命、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详细预测期的选择应考虑评估对象实现稳定收益的周期和周期性。
第十三条收益法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既要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又要反映与评估对象的收益类型和未来经营相关的风险,并与选择的收益类型和口径相匹配。
第十四条运用收益法时,应当关注以下影响评估计算结果可靠性的因素:
(a)无法获得支持专业判断的必要信息;
(2)估价对象无历史收益记录或尚未开始产生收益,收益预测仅基于预期;
(3)未来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