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概念阐述
发明的商业成功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之一。《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商业上的成功应当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比如销售技术的提高或者广告宣传,就不能作为判断创意的依据。中国在判断创造性时有这样的考虑,美国和欧盟的专利审查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
除了新颖性和实用性,美国1952颁布的专利法在第103条中确立了“否定规则”,即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不应授予专利。1966中,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厄姆案中首次设立了判断非显而易见性的具体分析框架:首先,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二是确定现有技术与相关权利要求的区别;三是限制相关技术领域的通用技师水平;第四,在这种背景下,考虑商业成功、长期存在但未解决的需求以及他人的失败等辅助因素。《美国专利审查指南》在总结先例的基础上规定,如果要以商业成功为由支持发明不显而易见的主张,应当证明商业成功与要保护的发明之间存在联系。此外,商业成功的证据必须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一致;商业上的成功必须来自所要求的发明;商业上的成功必须是手册中记载的或固有的功能和优点的结果。
《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判断创造性的辅助因素,包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满足了长期存在的需求以及发明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对于商业成功,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商业成功本身并不构成创造性的标志,但如果审查员确信商业成功源于发明的技术特征,而非其他影响因素(如销售技术或广告),并且该发明满足长期需求,则商业成功与创造性之间存在相关性。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发明产品在商业上是成功的;第二,这种商业上的成功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如果申请人/专利权人想在授权阶段和无效阶段以商业上的成功来证明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就必须就上述两个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
商业上的成功是购买者在自由市场中将某一特定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的结果。如果某一特定产品明显比其他同类产品更受购买者欢迎,通常可以认为该特定产品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证明产品商业成功的直接证据是产品的销售证据,包括市场份额、销量、销售范围、销售持续时间等。,其中市场份额通常是更有力的证据。此外,产品的仿制、媒体报道、权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统计数据和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商业成功的证据。申请人/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一产品的商业成功,需要审查员综合一个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根据行业情况进行判断。
在商业成功已经得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商业成功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其目的是排除销售技术、广告宣传等非技术因素对商业成功的影响,确认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商业成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探讨商业成功的原因,需要将取得商业成功的具体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确定技术上的异同。在技术相似的情况下,如果某一特定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那么基本可以确定该特定产品的商业成功取决于技术以外的因素。在技术差异的情况下,比较某一特定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的技术异同,相似之处通常不足以使某一特定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对于技术差异,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些差异对于特定产品的商业成功是否必要,以及这些差异对于特定产品的商业成功是否足够。如果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就可以基本确定,这种特定的产品确实因为其技术特点而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为了证明商业上的成功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需要进一步确立取得商业成功的具体产品与所主张的发明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使具体产品取得商业成功的技术要素应当以技术特征的形式体现在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如果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通常可以得出结论,商业上的成功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