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
法院起诉费标准为:财产案件索赔额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诉讼费用是指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当事人就下列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缴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调解书、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英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帮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