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的要素

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的存在、危害事实的存在、危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一般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必须具备的要素。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要素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实际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或精神痛苦。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规定:

(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汇编,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录制,都是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组装、记录,既不使用,也不出售、赠送,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征,其不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很明显,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2)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制造和许诺销售。如果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者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而既没有使用,也没有销售或者赠送,同样,也不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专利法》第57条明确将其界定为侵犯专利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分别明确,立即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知道,立即侵权的本质是一种很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但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从上面可以看出,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来看,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不是基于损害事实。

2.主观过错。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属于一般侵权,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括一般侵权、侵权、妨害、侵占等行为,主张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主张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实具有诸多属性,既包括一般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包括所谓的无过错侵权行为。比如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善意使用和销售的行为仍构成侵权。能够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免除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显然,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不仅不需要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也不需要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来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概括所有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不应被纳入,否则知识产权侵权的外延会被不适当地缩小,如将无过错侵权排除在知识产权侵权之外。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商标侵权,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这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种侵权。在1998之前,这种侵权行为发生的比较多,近年来随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逐渐减少。

但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仍应注意地域和时间问题。有些商标的使用有地区限制。比如某种产品的商标可以在美国使用,但在意大利不能使用,因为在某个地区使用商标需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此外,商标还有时间限制。商标的期限可能是10或20年。超过这个期限还在使用的,可能会被起诉侵权。

二是侵权行为是复制他人的外观、结构和原理。这类侵权行为近年来发生最多,占整个侵权案件的80%。

第三种侵权是对商品颜色、包装、固定物的涉嫌侵权。说到商品的颜色,可能有人会怀疑颜色是否也能构成侵权,但其实是有这种事的。一些外国商人非常狡猾。他们可能在某个区域注册了自己产品的颜色,其他厂商的产品进入该区域就不能用这个颜色。比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出口到这个地区的扳手不能用红色。其他厂家也会因为抄袭别人的包装和样品而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此外,最容易被忽视的侵权行为之一是展会商品的固定物侵权。所谓固定物,就是固定陈列商品的附件。如果参展商不注意,也会构成侵权,因为所有产品在展会期间都有商业行为。

第四类是样本侵权。之前的展会,样品侵权还是发生的比较多,占20%。

第三,侵权判定的标准

1.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3.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二是未经肖像所有人同意或者无正当理由使用肖像。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肖像的;

(二)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权利人同意,展示、公开、展示、复制、发行权利人的肖像的;

(三)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肖像的;

(四)超出权利人许可的地理范围使用权利人肖像的;

(五)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期限内使用权利人肖像。带给你知识产权侵权的所有要素。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法律不允许的,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