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单一来源采购的三个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a)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

(2)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单一来源采购有四种适用情况:

(a)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的特殊要求,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应急采购而排除竞争。如果由于采购方缺乏合理规划而导致项目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预测性,则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增加的采购目标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必须与原采购项目一致或兼容。

第四,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根据《通知》,项目只能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a)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不是采购方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难度大,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其他替代技术方案能够满足项目功能定位的相同要求。如果可以采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并且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要求,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则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3)由于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排他性,不能由其他供应商实施或提供,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

通知明确,单一来源采购的确定可分为三种情况: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招标失败后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不同情况,明确是否邀请专业人士对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是否需要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是否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通知》还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材料和流程。对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经预算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论证材料、宣传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此外,海南省财政厅还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演示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记录参考模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通过合同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设备和产品。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a)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购买;

(2)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