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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考试,报考人员重新预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在十天内进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及格的,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书有效期内,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车管所应当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在当日随机抽取考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在组织考试前随机选择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管所公安民警中选派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并可以在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文职人员中配备兼职考试员。可以聘请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警督等人员承担辅助评价和监督考试的职责。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参加考试,接受社会监督。考试前要自我介绍,说明考试要求,核实报考人员身份;考试中要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应当当场宣布考试成绩,并对考试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评议。
各科考试报告单应由申请人和考官签字。无签名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予核发。
第四十七条监考人员、考试辅助人员和监考人员以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要求、未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背书合格的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分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向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申请人收取财物。
第四十八条直辖市、设区的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考试需要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考场布局和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要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设备、设施设备配置、考试项目和评价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考场、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车管所应当在服务大厅、候考室和互联网上公布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结果,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网上公布。
车管所要在候车室和服务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车管所应当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对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没有录音录像设备,不得组织考试。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考场秩序混乱的暂停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管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保存音视频记录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对音像资料档案进行日常抽查,发现有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像资料缺失或不完整的,应当予以查处。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第五十一条车管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各考场、各考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管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教练员和培训场地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车管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制度,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
在车管所,存在向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车管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管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直辖市、设区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人员考试质量、三年内有驾驶经历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驾龄满三年的驾驶人考试通过率、交通违法率、交通事故率等信息,根据考试通过率对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驾龄满三年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管所查询考试发证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有驾驶经历的驾驶人三年内发生1至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直辖市、设区的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组织责任追究。
直辖市、设区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有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贿赂考官、以承诺考试合格为名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非法驾驶证发放或者考试作弊等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或者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的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证书的颁发、更换和补发
第五十五条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管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宣誓仪式的当天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记满12分的,应当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以上或者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迁出原车管所辖区的,应当向车管所申请换证。居住在车管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向车管所申请补发新卡。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状况。
第五十九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得驾驶大型公共汽车、拖拉机、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领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车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持有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领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件和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减少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管所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得面目全非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证条件,但符合其他驾驶证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减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或者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按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机动车管理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牌照的,还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得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个分值的分值为:12、6、3、2、1(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记分应当同时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记分。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相应记分。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停止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两次达到12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24分的,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在车管所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许可驾驶种类的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予以处罚。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他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紧急情况外,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对其委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弃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机构或者指定代理机构应当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其他原因消灭。
第五章公民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
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公民有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归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所有。
* * *分为* * *和带* * *。按各自份额,* * *有分享财产的权利,也有分担义务。* * *与* * *部分人对* * *所有的财产有权利和义务。
每个* * *拥有股份财产的人都有权要求分割或转让他的股份。但在出售时,其他* * *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属于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遗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报销。
第八十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在合同中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其使用权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和集体依法有权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受法律保护。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在合同中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赋予它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两个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各连带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支付他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格不明确,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支付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不明确的,按照国家价格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类似商品的价格或者类似服务的报酬标准执行。
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由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超过约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留置的财产应当依法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并且不得牟利。依法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有权发现自己的发现。发现者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公民有权为其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人身权利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年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公民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