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演变的动机是什么?
(一)为了减少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
市场经济造成了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也造成了财务报告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分离,使用者在企业之外,使得他们和企业管理当局占据了企业的经济信息不对称。不努力减少甚至消除这种现象,资本市场就无法建立,即使建立了,也因为得不到投资者的信任而难以改善。会计准则能够消除或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下:
第一,可以节省交易成本。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方式,必须遵循最小交易成本原则。由于其适用范围广,边际实施成本低,具有规模经济性。同时,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强制性,必然会减少执行中交易成本的发生。因此,会计准则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福利。
二是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于会计信息本身并不完全透明,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和对抗。解决办法是让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博弈。当博弈最终达到“纳什均衡”状态时,会计准则将成为普遍接受的规则和条例,其利益可以得到有效协调。
三是激励和约束的双向作用。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行为的作用范围和相应的收益,同时说明了违规的后果和必须付出的代价,从而降低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四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随着两权分离程度的提高,委托代理关系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的需求逐渐强烈。会计准则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有效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保证投资交易的达成,提高交易效率。
(二)会计实务在促进会计准则改进中的作用
世界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于2002年申请破产。安然事件背后隐藏着近3000个特殊目的实体。所有SPE的设计都符合规定的条件,不需要合并。他们通过设计交易等形式,粉饰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欺诈,严重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然遵循会计准则,通过形式上的合规误导投资者,导致会计信息实质性失真。安然之后的世通、施乐等财务造假案也相继浮出水面。
在资本市场相对发达,会计准则如此彻底的美国,会计信息质量尚且如此,中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更是堪忧。2003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涉及金融、保险、建筑等行业的152家企业进行了会计信息质量调查。通过检查发现,有139家企业资产不实,144家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实,16家企业私设账册和小金库。这次检查表明,会计信息失真比较普遍。
这些企业造假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意见报告的案例,暴露出原有会计准则并不完善,存在时滞性、主观性和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是制定和不断完善会计准则的最重要目的。如果说美国近年来的一系列财务丑闻催生了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那么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以及近年来经济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企业合并、融资租赁、价格变动、国际结算等,则是新准则诞生的催化剂。随着新事物的不断出现,迫切需要新的会计准则作为指导。
(C)会计准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外部性。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行为对市场体系建设的成败至关重要。帕累托改进是指通过某种改进,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福利的情况下提高他人福利。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帕累托状态是有效市场的最优状态,即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失灵。因此,建立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最终目标。而企业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忽略企业行为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以自身的收益成本分析作为行为决策的依据。当企业的私人成本与其社会成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外部性,即当企业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时,诚实守信的企业行为就会产生正外部性,企业的私人行为会使其他人或单位乃至社会受益。当企业的产品以其私人成本而非社会成本定价时,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有效市场(即不存在市场失灵时);相反,当欺诈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时,企业的行为就会产生负外部性,即企业的行为会增加社会成本。当企业的产品以其私人成本而非社会成本定价时,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有效市场中的价格。当企业的产品定价不能以社会成本为基础时,其估值就偏离了社会估计,社会资源就不会按照社会估值的高低流动,而是按照市场价格流动,这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强制性,对经济生活中的任何微观经济主体都具有约束作用。它可以通过其“惩罚”机制,将负外部性企业的私人成本提高到接近或等于社会成本,从而使产品定价接近社会成本,最大程度地消除市场失灵问题。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源于各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
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变得迫在眉睫且不得不进行时,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专业的非政府组织都在考虑自己制定会计准则的成本和收益。社会最终选择谁来制定会计准则,是各相关利益集团(包括政府)博弈的结果。在游戏过程中,游戏成本也是所有群体必须考虑的因素。具体到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的选择上,几十年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强政府职能和相对弱势的会计职业,形成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政府主体模式。由于意识形态和路径依赖的影响,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采用政府主体模式制定会计准则是合理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会计环境的改善(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外部审计制度和法律环境等)。),必然呼唤新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为了使制定的会计准则公平、公正、公开,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并确保机构的独立性。因此,会计准则制定主体模式的发展趋势应该是:以政府为主体或发起者,从会计、工商等领域任命熟悉会计准则的人士组成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以“中立”的态度制定会计准则,经政府审核后以法律条文确认。这样既能解决“公共物品”导致的“动力不足”问题,又能解决会计准则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