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是安徽省科学家和企业家协会。英文缩写是A.S.E.A
第二条协会是由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自愿组成的,由安徽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批准,自筹资金、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服务企业和科学技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我省“四个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86号省直机关老干部第二活动室6楼(省政府南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2.举办各种论坛、学术交流、企业和部门间的经贸洽谈和对接活动,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加强合作,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交流和发展;
3.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组织出国访问、考察等商务活动;
4、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
5.为会员单位提供项目研究、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企业评估等服务;
6.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会员;
7.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编辑出版刊物,发行相关报刊;
9.妥善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健康信息和相关服务;
10,为会员开拓安徽市场、了解合作伙伴诚信提供服务;
11,为会员在招商引资、项目资金运作、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提供服务;
12,为会员提供省内汽车道路救援、出行、消费预约等相关服务;
13,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相关服务;
14.为会员办理在合肥的相关事务;
15,为全国各地会员的工作联系和业务协调提供相关服务;
16,为会员单位办理省审批各类证照提供协助;
17,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
18,在会员中开展联谊活动;
19,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0.创造条件成立实体,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本省所辖市、县的企业集团;
(3)工业企业集团;
(四)其他相关法人组织;
(5)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入本协会,其所在单位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1)科技界:
(1)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中级职称者须在省、市级重大科技或学术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多次发表论文,或在当地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有两项以上科技发明,并已获得专利。
(2)商业圈:
(1)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在企业管理理论和经济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非企业人士;
(2)依法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且企业年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上或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三)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
(4)积极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企业负责人。
(3)嘉宾会员:在科技界、企业界有一定影响,符合上述入会条件的国内外人士。
(四)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理论研究人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
2.协会会员部门进行审核;
3.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会员证(卡)和牌匾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会员部门发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主办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加入是自愿的,退出是免费的。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卡(卡)和牌匾。会员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和权力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和罢免;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
11.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人数不得超过1/3的理事人数)。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发起人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后选举产生。自第二届会议以来,它是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的。常设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副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8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续聘。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常务副总裁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补贴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安徽省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三条终止协会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应在主管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社团向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8年2月2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安徽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