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第7号令-关于修改《专利合作条约》在中国实施的规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指定中国或者中国的国际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并且所使用的微生物不为公众所获得。申请人最迟应当在国际申请日将微生物菌种保藏提交给依照布达佩斯条约取得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保藏单位。”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国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株视为未提交保藏。”

以上修订自1995年7月起施行。

秘书:高路林

199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