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论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

关键词:腐败,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自党的十四大确立并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性突破阶段。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中国经济发展开辟了更加宏伟的蓝图,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中国经济发展形成了逐年递增的势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后政府的主要职能和管理方式也必须改变。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是加强立法,完善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以法律辅助。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稳定、高速发展,我们应逐步改变过去国家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实行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新的经济管理模式。

第一,市场经济更需要法律护航。

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反映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不适应。这样,各种经济立法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国家立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司法部门必须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实施有效的法律调整。

作为重中之重,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是:

第一,国家关于建立、完善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管理措施要法制化、制度化,以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通过立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经济关系。

第三,制定并逐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切实为企业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法律为后盾,正确引导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健康发展和运行。

第四,认真落实市场经济各种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政企分开,保证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参与管理和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依法调整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把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让它们参与竞争,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以法律形式规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努力更广泛地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在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分而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划清法律经济和权利经济的界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为了使市场经济健康、稳定、高速地发展,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逐步遏制和澄清“人治”经济的消极因素和历史残余。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封建因素和资产阶级自由化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经济领域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人治”经济,即权利经济。为了使经济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完善经济法制,首先必须消除对经济的干扰。因为权利是各个层面最顶端、最有影响力的环节,如果不去除和遏制“人治法”的干扰,不抖落“权大于法”的丑恶现象,法制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将无所适从。

权力经济和法律经济是根本对立、相互排斥、不相容的。权力经济是“人治经济”,是不规则的、非程序化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现象相悖的。它拒绝公平平等,利用权力造成的隶属关系来强制经济,而法律经济是规范化、程序化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运行方式。它通过完善的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保障各种经济主体公平平等的权利。

权力经济一直保护特权,敢于以不对等的身份经济。

目前,尽管法制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但在许多领域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治”经济。这种现象的存在,其危害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要职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不装懂,往往会偏离经济发展的规律。甚至有些人利用职权,偷鸡摸狗,借机牟利,谋取私利,以权力为后盾,以表面现象为掩护,对地区乃至全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武器来打击各种腐败。用法律手段限制行政机关对经济的过度参与。要做到这一点,不仅立法要完备,而且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因为自己的地位和权力而有所偏袒或动摇。更重要的是要区分施肥和高层领导中出现的想法,要依法执法,不能手软。严禁这类人利用“治外法权”的权力经济冲击合法经济的发展和正常运行。“光靠自己行动是不够的,也不好!”因此,我们必须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完善经济立法和市场经济机制。

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少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也缺乏自己真正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经营权。企业基本上是在经济中运行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都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调节,风险也是由国家来承担。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引入和发展,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其中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类经济主体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

虽然中国经济组织中的竞争的基本性质和根本利益始终如一,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为了刺激经济,实行优胜劣汰是必然的。随着企业风险的增加和责任的自我承担,竞争对手有必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途径来最小化和规避竞争带来的风险。比如在期货交易中,一些生产经营者在期货交易中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减少和避免承担风险。但一些竞争对手也会通过非法手段和渠道逃避风险、获取利润,这必然会造成浊流冲击和侵蚀市场。主要方式是“不正当竞争”。

1993年9月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正常发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从根本上确认了一切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一部好法律。它将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任命了他们之后,如果不认真执行,他们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市场面临的第二大问题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大潮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次充好=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调整对山货的管理。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真正落实,保证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包修、包退、包换”的产品质量“三包”制度,就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质量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依据法律武器,也使司法机关有据可查、有规可循。

四、正确处理市场经济对教育领域的影响

经济的实施往往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的开放,越来越多的机构逐渐以不同的方式加入竞争。为了让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在智慧和技术上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国家允许更多从事教育和科研的人从事第二职业。多渠道智力的渗透给企业注入了快速的活力,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对经济实力的增长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系列不当的展览,大有广为发展的势头。

对教育领域最大的影响是对教师和教职员工的影响,尤其是高校教师的情绪不稳定,不连续。随着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下海”的热潮中:要么停薪留职,要么干脆辞职。从长远来看,我们不得不注意这个问题。一个有才华的教授确实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也要想到失去一个教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他的辞职或者停薪留职,会耽误一些同学的学习。这种无形的财富比谁强谁差?我们自然知道该怎么做。两年前不是有“卖茶叶蛋不如造原子弹”的论调吗?

随着《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教师不稳定、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的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教师第二职业、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得到了适当限制。中国的教育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工业产权立法

在工业产权方面,中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工业产权保护制度。但在这些方面也存在不足,主要是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完整、力度不够,很多方面存在较轻的现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自律的深入,工业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化。主要原因是侵权行为的增多。

对于市场,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提到市场经济,就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自由发展,没有约束的经济。其实市场经济不是资本关注的固有事物,也是资本关注的专利。这个市场经济没有民族和国界之分,没有阶级。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才不可避免地注入了阶级性。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和经济规律共同作用的市场经济。许多人对市场经济和竞争有误解,比如认为自由竞争意味着你可以不择手段让经济运行。因此,市场竞争遭受了不公正。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违规行为。虽然明知故犯的人很多,但大多数都是因为误解而犯错。为了有效地抵制、预防和惩罚各种侵权行为,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工业产权立法,加大法律工作力度。

不及物动词惩治腐败,完善制度

目前,腐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了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虽然各地都报道了破获了多少大案要案,惩治了多少腐败分子,但我们认为,评价反腐败斗争的成绩和标准,不仅在于数字,更在于腐败的势头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相应的制度是否建立。

腐败和市场经济

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人们难免会问,腐败与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腐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吗?我们认为,从世界和中国的历史和现状来看,腐败与市场经济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腐败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为没有政府和企业独立的利益追求,所以没有权钱交易的基础。但是市场经济不一样。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求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经济才能快速有效发展。所以追求利益没有错,但是一定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去追求。当利益的追求者与能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相勾结,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特别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权力仍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和政府机构很容易融合,从而为腐败提供了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丰富了商品,增加了消费,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刺激了个人对金钱的贪婪,这种贪婪在长期消费水平很低的时候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欲不仅仅是消费的刺激造成的,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管不足。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与腐败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承认这种联系不会损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但不承认这种联系会使我们丧失对新形势的判断和对反腐败斗争的清醒认识。

(二)预防和控制腐败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

国外的历史经验证明,新加坡、香港、韩国甚至中国台湾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出现过严重的腐败现象。然而,先行者新加坡在反腐败斗争中成绩斐然,完全掌握了斗争的主动权,而落伍者韩国也是节节胜利。至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19世纪有一段时期是“赃物归胜利所有”,权钱交易是合法的。但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建设,腐败现象早已得到控制。显然,这些例子都说明,腐败是无法避免的,反腐败的胜利并不意味着腐败从此消失。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意味着腐败的蔓延被各种既定的法律制度遏制和控制在一个小范围内。要做到这一点,“事在人为”,只要我们有打击和治理腐败的意识和决心,采取正确的方法,就一定能达到目的。

回顾近年来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应注意四点:

1.加强制度建设

我们必须下决心惩治腐败分子,但严厉的惩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如上所述,为什么那么多腐败分子一边看着身边的腐败分子陷入泥潭,一边走上正道?为什么要权钱?

交易无法阻止?一个重要原因是体制问题。小平同志已经指出,制度问题更重要。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无法随意胡作非为,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制度问题是根本性的、综合性的、稳定性的、长期性的。(3)稳定长效的制度建设,即法制建设。

目前制度建设中最值得关注的制度是政务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腐败就不容易发生。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这是有效的,但之所以不能持续,是因为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2.改革监管体制

纵观中外历史,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监察部门的体制不同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特点有:一是权力集中,不按等级分配权力。即使是低级别的工作人员,也有必要的调查权,并持有职权范围内的专业证书,可以直接找高层领导调查,后者必须配合;需要立案或者逮捕的,除本机关审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管辖。第二,一般实行垂直领导,避免干扰。第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使他们以工作为荣,没有后顾之忧,敢于执法。目前我国监管体制的弊端非常明显。只要这种制度不改变,反腐就很难取得实效。因此,有必要将改革后的新监管体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3.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揭露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让每一个敢于冒险的贪官时刻处于舆论的严密监督之下,受到严惩。文革时期报刊必须经过上级批准的所谓程序应该废除,代之以舆论报道失实记者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制定新闻法刻不容缓。

4.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在强化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和检察职能的同时,也要强化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重视监督者的监督,避免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

七、市场呼唤法治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正在影响着我国生活和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了使市场更加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有必要为此制定一系列良好的法律法规。这对法律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使我国经济立法更加完善,不仅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有高度的连续性、完善性、科学性、严谨性和立法的一定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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