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使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其他技术方案。
当一项权利要求包含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同类型的另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进一步限定了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引用的权利要求,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或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以前的权利要求。由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定义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添加技术特征。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一项在先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两项或多项在先权利要求,后者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对象的保护范围最广。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被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是也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者间接限制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可以有两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平行独立权利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是也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者间接限制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可以有两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平行独立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