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食品协会(简称“陕西省食品协会”),英文名称为陕西省食品协会。

第二条陕西省食品协会是由陕西省内从事食品研究、加工、生产、供销、储运、管理等相关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集行业之力,做行业之事,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陕西省食品协会的业务受陕西省工业运输办公室、省轻工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食品协会的指导,并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陕西省食品协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xi。第六条陕西省食品协会的任务是在陕西省轻工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食品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协调和管理食品行业的有关事宜,促进行业发展。其具体任务如下:

(一)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整理。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前期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政策提供建议;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订立行业规则和公约,并监督遵守;

(四)编制行业信息、产品综合样本等宣传资料、行业年鉴及相关出版物,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助政府疏通行业内外的各种关系,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企业发展;

(六)开展技术和产品质量咨询活动,组织国内外食品技术交流、合作研发,推广科技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

(七)及时反馈产品质量信息,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行业的优秀作品、重要发明、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

(十)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审查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陕西省食品工业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食品生产、科研、教学、流通、原料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我会申请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理事会颁发单位会员卡;

(二)个人会员:凡对食品工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常年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教育、科研、流通部门工作的人员,或在食品加工技术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个体劳动者,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理事会将颁发个人会员卡。

第八条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获得协会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资料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利;

(5)成员有退出会议的自由。会员的退出应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并取消会员资格,交回会员证。

第9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团结全体会员;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支持协会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如1年,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协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

(五)决定中止事项。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以及财务收支。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变更)召开的,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a)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罢免和选举协会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推选会议主持人召集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和赞助;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