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合法?
关联公司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无效: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并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与关联公司进行资金交易前应注意税务问题。
1,增值税:财税[2019]20号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自由拆借,免征增值税。此外,2065438+2009年2月2日前未办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以追溯到过去,从6月1,2019,1,31起可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调整也有特殊情况。《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贷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之间存在税率差异,比如利息收入方的税率高,而利息扣除方的税率低,如果不支付利息,可能会造成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应该进行调整。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境内居民企业,所得税负担为25%,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