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23年积分入户政策
法律依据:《深圳市经批准积分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批准积分人才引进及入户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留学归国人员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对象和条款解释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户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核准入户条件的人才,以及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渠道申请入户的人才。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引进和户口登记手续。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调入干部职工、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本办法所称户籍,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第三条人才入户原则坚持服务发展、科学公平、分类施策、能力优先、贡献导向、竞争选拔的原则。第四条引进方式根据人才条件和特点的不同,人才入户可分为批准类和积分类两种。符合《户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批准条件的人才,按批准条件引进,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人才,按积分引进,积分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计分。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人才引进入户年度计划范围内,按积分高低确定人选。第六条基本要求申请引进入户的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无犯罪记录。(2)身体健康。通过在市卫生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体检,结论为“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项条件的除外。(三)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条件且取得学位不超过2年、第八条第(二)项第1、第二项条件的除外。第七条应届毕业生审批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批准类引进办法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录取手续: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2)具有国内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3)35周岁以下,具有国内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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