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外国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提供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发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者在指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者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及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6.发明涉及一种新的微生物、微生物方法或其产品,且使用者的微生物不为公众所知。微生物的保藏日期:最迟在申请日之前。
7.提交上述微生物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际审查请求时,以及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
10.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期限: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两年,自第三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在原案件授权通知书发出之前。
15.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收到专利局通知后15日内。
16.根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
18.申请人不服复审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
19.专利登记期限: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之前的申请为申请日起,15之后的申请为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之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五年,可以延长三年。1993之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