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
负责政务管理。负责组织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会议,以及省厅、市委、市政府检查调研会议的准备、组织和通知。负责公文的收发、计划、传阅、审核、印刷、督办和监督。负责政府信息的汇编、分析、上报和反馈。负责机关各类业务档案的管理、归档、借阅和利用。负责起草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大型工作材料。负责信件的保密和密封使用;负责事务管理。负责相关活动的接待、联络和通知。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储存和发放,负责办公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负责政府车辆的设立、购置、年检、更新、安全驾驶、维修和保养。负责政府雇员的福利工作。负责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排值班签到和抽查。负责食堂、浴室、锅炉房、配电房的管理。负责机关聘用的暂住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负责器官协调。负责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负责省、市上级部门的协调;负责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干部考核;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目标管理。
规划财务审计科
组织制定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费和专项基金;编制和实施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各项收费;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决算,并监督资金使用;负责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负责行政事业性票据的管理、审核和监督。
政策和法规科
组织国土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负责地方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监督检查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宣传、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配合宣传部门宣传国内外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土地信息;组织科技成果的评选、申报、推广和应用;组织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再教育;负责市土地学会的日常工作。
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双鸭山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区域国土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农用地征转用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规划审查;指导和审查县级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土地和矿产的宏观调控。
地籍管理科
管理城乡地籍和土地管理,组织全市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地籍调查、土地利用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负责地籍成果的检查和验收;承办市政府颁发的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的确定和纠纷的调解;负责全市公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审查和抵押登记;负责全市地籍信息公开查询工作;负责全市拆迁中的土地补偿;负责承办省属单位和部队所属农、林、牧、渔、苇场相邻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划界、勘界、登记、年检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解;指导各区县地籍管理和土地划界工作。
土地使用管理组
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租赁、作价投资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土地市场;负责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土地资源的生产、处置、经营管理;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收回和置换的管理工作;组织评估基准地价和年地租,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批;组织实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耕地保护科
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监管;承担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的审批,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监督检查和验收;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征地和土地整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矿产开发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方法、标准、规程和规范;依法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动态,依法接受矿产资源占用审核登记,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审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可利用性的战略研究和全市地质资料的收集管理和有偿使用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组
储备管理政策研究;储量登记和统计;补偿费的收取;储备的动态监管;A类矿产资源储量初审,普通建筑砂石资源储量复审备案。
XI。地质和环境科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核定、收取和返还,签订保证金合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审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报告,审查受理申请闭坑的矿山;负责矿泉水开发的监督管理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十二。地质勘探科
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和安排地质勘查基金;做好国家和省级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协助上级部门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的统计分析。
十三。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发现本级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和非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在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体制调整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初步核查。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属地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受理对所辖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投诉、检举和申诉,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涉及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和同级非领导干部的,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党组织报告,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相关规定。查处辖区内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下,案件发生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应成为调查和核实党员违纪案件的主要来源。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按照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完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家,在这个区有六家分店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市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限范围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局、国土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做好各项规划修编的前期调研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山单位(或个人)的合规性。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单位(或个人)的守法情况,受理各类部分土地、矿产资源,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初查,提出具体意见。
(4)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监管。
(5)负责土地、矿产领域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人宅基地申请。
(7)负责地籍的日常管理。
(8)受理辖区内临时用地。
(9)根据县局、分局下达的年度收费计划收取相关费用。
(10)负责承办县局、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受理各类土地矿产纠纷,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初查,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个人宅基地;负责地籍的日常管理;根据县局、分局下达的年度收费计划收取相关费用;受理辖区内临时用地;负责承办县局、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执法监察局
组织监督检查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制定土地、矿产、地质环境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地质环境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农用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相关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等进行监督。省委书记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检查市区范围内所有土地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接待和接受人民来信来访。
内部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执法监督一科。执法监察局是主要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指导督促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组织监督检查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承担土地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同时,监督检查全国土地资源相关费用的征收情况。主要职责是:承办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案件移送;移交需要由地方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指导和督促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争议案件的审查,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承办土地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交易的监督检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督二科。执法监察局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主要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律师法规的重大案件,指导和督促地方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本局办理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同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相关费用的征收情况。主要职责是:承办重大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案件移送;移交需要地方处理的违法矿产案件,指导和督促地方查处违法矿产案件。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较大矿产违法案件的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对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本局办理的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协助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查和指导科。检查指导科是执行监察局指导国土资源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局工作的职能科室,同时对国土资源相关收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组织研究制定执法监督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及局外各部门的综合、市政、文秘、文书工作,负责案件审理,组织队伍专业培训。主要指控是:组织研究制定执法监督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参与省级或区域性执法检查,指导下级执法检查;总结推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实施和遵守的典型经验,研究提出防止违法违规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指导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建设;负责局内各学科工作的整合协调及与局外单位的联系。负责局内重要工作的制定、实施、检查和监督;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人事、经费、资产管理,组织起草会议报告,承办局机关执法监察会议、常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工作;负责国家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和违法案件的审理;负责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组织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在年度土地和矿产资源供应计划的控制下,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收购、储备和交易;根据需要,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收储和交易工作;承担省厅开展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中城市建设用地的收购(预收购)、储备和交易工作;负责组织老企业破产改造、企业改制、退城进郊、旧城改造、拆迁等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交易工作;负责全市闲置和废弃土地的收购、收储、整理和交易;根据省厅意见,做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产控制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具体业务;定期发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公告,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收购储备资金的归集、放款、核算、使用和管理,统计掌握全市收购、储备和交易状况,推动此项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
内部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1)采集部分。负责收购储备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实施;负责采购部门的内部管理。
(2)储备分行。负责储备项目的前期整理和仓储管理;负责储备部的内部管理。
(3)交易板块。负责组织收购储备项目的交易;负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负责交易部门的内部管理。
(4)综合部。负责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的文秘、印章、文件管理、安全卫生、车辆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中心的账户和资金管理;负责会计核算和账户管理;负责收购储备项目的经济预测和效益分析;负责综合部的内部管理。
十八、土地整理中心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的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建立市级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管理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的利用;承担全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检查和验收;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的验收;开展土地矿产后备资源调查,参与全市土地矿产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专项指标的置换;管理土地和矿产开发、整理和复垦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和置换的管理工作;对土地矿产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双鸭山市统一征地工作站
负责各类建设用地文件的审查和现场勘察;制定和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负责土地征用,办理土地征用的相关手续。
二十、双鸭山市土地估价事务所
负责制定地价管理方案,调整基准地价标准;负责宗地价格评估;负责地价咨询。
二十一。信息中心
贯彻市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局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我局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各部门、县分局重点工作的信息运行,形成连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负责审核和上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并实施总体信息化规划和网络与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采购、注册、维护和管理全球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全面负责全球网络安全和全球计算机技术维护和培训;协助各主体完成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境监测站
负责地下水的监测和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
二十三、勘测规划院
承担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和地籍调查;承担全市土地调查计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动态信息的监测和处理;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和土地划拨、验线调查;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的勘界测量;负责国土资源咨询服务。
内部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1)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事务管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和设备管理。
(2)土地调查队。承担建设项目的初测、勘界任务和城镇、农村日常地籍变更调查任务。
(3)国土资源规划办公室。承担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任务。
(4)数据中心。承担内业测绘数据处理任务,编制专题地图,处理各种文字资料。
(5)质检站。负责全市各种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测绘产品的计量检定。
二十四、地质队
负责小型地质项目的地质勘探和咨询服务。
公共地质勘探
(2)矿权检查验收
(3)矿山地质环境勘查与评价
(4)矿山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工程设计
(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6)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开发利用检查。
二十五、地籍管理办公室
实施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和信息系统维护。
二十六、开发公司
负责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和《黑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