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辩论。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自主经营权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和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及其他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依法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