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自己的专利,为什么别人告我侵权?

不用担心被告的专利侵权。你要知道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是双重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四种权限可以使用:

1.先用权,要知道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有五种情况不视为侵权。一种情况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和使用该产品做了必要的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这就是优先购买权原则,旨在保护第一个使用者在一项发明上所做的工业投资不被浪费。

如果发明创造是由第一使用者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与专利权人无关,那么在被控侵权时,可以证明已经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或者制造和使用行为只在原属国继续。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

2、撤销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

为了纠正授予专利权的错误,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专利法设置了授权后的行政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专利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可以提出撤销或者无效的请求。被控侵权的当事人大多会采取这种行动来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把侵权纠纷变成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纠纷,从而把自己从被告变成原告。经审查,如果请求理由成立,则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3.友好协商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发现他人侵权后,采取在客人面前送礼的形式。先通知侵权企业,说明自己专利侵权的情况,要求协商。如果侵权企业经过专利调查确认事实的存在,最明智的解决办法就是同意协商,尽量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

4.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也称为互惠许可或互换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技术的行为。也就是说,双方互相许可使用价值大致相等的技术。如果这个企业改进了他人的一项专利技术,并且改进后的技术比改进前的技术更先进,并且授予了新的专利,但是这项专利的实施依赖于改进前的专利技术的实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专利纠纷,这个企业应该在改进前主动与专利权人签订交叉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