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对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有哪些规定?
《广告法》对涉及专利产品广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广告法》第12条、第59条和第69条: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广告中引用的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假冒他人专利的;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