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规定
该协定旨在对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新型证书普遍采用统一的分类制度,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更紧密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该协议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体系,将技术分为8个部门和69,000个子类。每个1子类都有1标识符,由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业产权局标记。
《斯特拉斯堡协定》是根据1954《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创设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制定的。这一分类的普遍价值不仅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缔约方重要,而且对发展中国家也很重要。该协议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开放。该协议规定,所有专利文件都应标有适当的国际专利符号。任何国家,无论是否是协议的一方,都可以使用这种分类。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每五年修订一次。只有参加斯特拉斯堡会议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才有权参加国际专利分类制度的修订。
截至12,2004,31,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65438+1996年6月17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