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诉讼费吗?
诉讼中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的几种情况。
人们在打官司(民事诉讼)时,有时可能会认为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应该由败诉的另一方(被告、第三人)承担,但咨询律师后,往往得到否定的答案。这是因为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与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人民法院基本不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一切诉讼活动,并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因此,律师费是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知识、经验、支付能力等)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而产生的。),他们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因此,诉讼产生的费用与被告的违约、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总有例外。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谁承担。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一些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通过相关规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张部分案件由败诉的被告承担律师费。具体列表及分析如下:
第一,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版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二、有关规定,但未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酌情决定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1,专利纠纷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计算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专利纠纷案件的律师费如果要在被告赔偿范围内计算,必须以“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债权就可以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由此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公平竞争的案例。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还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事故案件。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损害公民身体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因工作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审理民事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律师费性质上属于财产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差旅费、印刷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由受援人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给不是受援人的败诉方。”因此,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的“办案必要费用”纳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
6.仲裁案件。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1994、1995、1998、2000版均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一些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的胜诉金额。《仲裁规则》(2005年版)取消了10%的限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费用: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2)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在决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在费用承担问题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甚至详细规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和标准。要特别注意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的字眼。人民法院对这份协议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要合理。
四、典型案例与法院指导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意见,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判例,规范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司法裁判行为。比如:
& lt?XML:namespace prefix = ST 1 ns =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 tags "/& gt;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路宏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生效。被告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路宏代理费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蔚诉上海宝钢二十冶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06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金公司赔偿原告杨文蔚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根据辖区内案件的特点,制定了一些包含律师费转付制度含义的《指导意见》。
比如,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审理民事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沪〔2000〕44号),规定“律师费性质上属于财产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