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

属于国家科技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保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测试结果和记录、工艺和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措施是指:

(一)企业明确规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范围,并明确告知相关人员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

(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保密要求并签字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储、使用和转让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企业技术秘密进行规范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技术秘密的密级,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第八条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企业所有,企业有权不分时间先后使用或转让该技术。

企业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确认技术秘密: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应当标明技术秘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以前款规定的标记方法标记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于涉密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置明显的保密标志。

难以认定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通过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在原件上作出明确标记,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企业技术秘密的保密条款。第十二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按照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与对方订立保密条款,或者与其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而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因合同而获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及时归还权利人,不得留存复印件。第十三条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技术秘密的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二)保密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四条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其他生产相同核心技术产品且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也不得从事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五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第十六条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根据员工所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担任的保密岗位或者所接受的专门培训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七条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被限制竞争的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年度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员工离职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偿总额的一半。

双方也可根据约定或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

(一)企业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

(三)企业终止;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补偿费或无正当理由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