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系统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用英语、法语和德语这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的内容应当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如果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向欧洲提出申请,并主张中国优先权的,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之后,欧洲局将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无论其是否经过修改,但这一期限不能延长。
2.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欧洲专利局通常会搜索与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并将搜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收到这份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评估其发明的可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3.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在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该专利申请,并希望在公布前能做出检索报告,以便申请人做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量大,越来越多的检索报告是在公布后出具的。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或者自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特定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七次转让费,欧洲专利条约所有缔约国都可以转让,但延伸国的转让费需要单独缴纳。
实质审查提出后,进入实际审查程序,通常在实际审查提出后1 ~ 3年内收到欧洲特局的审查意见。在回复审查意见时,通常会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反驳或修改。但当答辩未能驳回异议时,申请人将获得参加在欧洲专家局举行的“口头审理程序”的机会,申请人可以亲自向处理此案的三名欧洲局成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当申请在口头审理阶段被驳回时,申请人还有权向欧洲局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审批通过后,欧洲局将签发授权通知书副本。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文本或权利要求。同时(2002年7月1日以后实施),缴纳授权费,提交声明的其他两种语言译本。此外,还需要检查优先权证明的翻译件是否已经提交。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正式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有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必须决定从指定国家名单中选择生效国家,并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将在哪些国家生效。按照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需要将这个欧洲专利的所有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提交给生效国,这样这个欧洲专利才能在该国生效。一般来说,欧洲成员国要求从宣布授权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所以如果申请人需要在多个国家生效,就需要准备更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拥有专利,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