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所有权、侵权纠纷、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和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规定第一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标的额,并且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的行政行为。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下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决定对类型新、疑难复杂或者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提起审判。
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需要确定或者调整管辖诉讼标的标准和地域范围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