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选择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法律主观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既然专利法中的“权利要求”并不仅限于“独立权利要求”,还应当包括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可否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请示的批复第一条当事人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说的“权利要求”不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立权利要求”,还应当包括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