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无效的条件
法律分析: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现有的外观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冲突;3.获得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备美感或者不是新的外观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未经保密审查,在外国申请专利的;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且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依据,不清楚、不简明;6.已获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明确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其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