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违反广告法部门的案例
案例二总结:1996 12某市邮政局销售一批寻呼机,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做广告。广告公司在一份摘要报纸上刊登了这则广告,广告中写明了传呼机在日本的产地,价格为1200元。刘在报纸上看到了,就去邮局买了一张。后来发现购买的传呼机的标识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还其购物款。《摘要报》拒绝了,理由是传呼机不是它卖的,应该由邮局处理。刘诉至法院。经查,邮局未向广告公司和摘要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传呼机质量证明。点评:本案涉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等证明生产经营资格的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广告内容涉及商品质量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查验、核实广告主的证明文件。认证不全或不真实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本案中,邮局销售的寻呼机的产地与广告中所述不符。传呼机在广告中未能提供商品质量的有效证明时,广告公司仍然做了广告,摘要报纸仍然做了广告,导致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所以邮局、广告公司、文摘报社都有过错。《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向文条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报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解决与邮局、广告公司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案例三小结:某药厂新出了一种药。为了向公众介绍新产品,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家印刷厂印制了数万份广告资料,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免费发给群众。有消费者看了广告资料后买了这种药,发现这种药不仅没有宣传的治疗效果,而且毒副作用很大,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消费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对这一广告行为进行了查处。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发布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出版。”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药厂未经行政部门审查,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药厂、印刷厂、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的广告,并对药厂、印刷厂、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4摘要:2001年7月,石家庄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播放介绍其销售的磁疗保健品的视频,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该产品的情况。据调查,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日宝来福”这个产品,更不用说使用这个产品了。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捏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一段视频宣传、介绍“立邦宝来福”的产品的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点,属于广告行为:在视频中以黑龙江省某省委书记的名义介绍“立邦宝来福”的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贸公司被处罚如下:(1) (2)处以罚款50点评:本案涉及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招揽顾客,在其“立邦宝来福”广告中擅自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宣传、介绍“立邦宝来福”的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追究经贸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案例五摘要:1996,10年6月,哈尔滨第六制药厂通过哈尔滨萧声广告公司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已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最近市场上有我厂生产的假冒、仿制的VEN药品,何不花同样的成本购买正品”、“请鉴定哈药六厂正品标志,独家生产”。哈药六厂支付广告费279380元。经查,哈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宣传该专利申请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申请号95108535.0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VEN药品广告由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批。点评:本案涉及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应当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对哈药六厂予以罚款,并责令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删除“国家专利”、“正品标志”、“正品独家生产”等违法内容。 哈尔滨萧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社、生活新闻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受到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处罚。《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这些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批决定,为违法广告的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作出了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案情摘要:1996年6月5日至6月5日,哈尔滨第六制药厂通过哈尔滨萧声广告公司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刊登VEN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已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最近市场上有我厂生产的假冒、仿制的VEN药品,何不花同样的成本购买正品”、“请鉴定哈药六厂正品标志,独家生产”。哈药六厂支付广告费279380元。经查,哈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宣传该专利申请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申请号95108535.0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VEN药品广告由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批。点评:本案涉及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应当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对哈药六厂予以罚款,并责令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删除“国家专利”、“正品标志”、“正品独家生产”等违法内容。 哈尔滨萧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社、生活新闻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受到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处罚。《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这些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批决定,为违法广告的发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作出了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