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权的关系
第一,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
(一)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车、船等。);质押物主要是动产。
(2)抵押只需登记后生效,质押只需占有。
(3)抵押仅具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的质权人不仅控制质押,还体现了留置权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物多是直接出售。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担保和质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财产。应优先考虑出售财产的价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第三,抵押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
(一),表达不同的意思
1,留置:即放置和排列。
现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如期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不将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通过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2)不同的特点
1.留置权: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在债权如期清偿前实现债权。
2.抵押:抵押物未转让,但已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必须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提供动产的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动产质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条文不同。
1.留置权: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2.质押:质押是当事人协议设定的,没有排除质押的约定;
3.抵押:当事人自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给你介绍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介绍,你会对抵押与质押的关系有更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