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律原则。申请专利的一切程序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通讯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打印、打字或手写文件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交,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这意味着一项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

4.优先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首次在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其发明创造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他以后申请的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权利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是排除任何人在其他国家剽窃这个专利可能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12个月内在中国首次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可以享有优先权。在中国的优先权体系中,外观设计专利不包括在内。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外国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外国就同样的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中国以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标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类别。专利申请日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发明专利1的审批。初步检查。专利管理机关应当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对申请形式的要求。

2.前期宣传。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予以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性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专利局随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

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具体计划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随时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5.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6.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必须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文件,并说明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依照上述规定不向被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