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的原则是什么?

税收优先政策是指当国家的税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的征收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将其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在抵押、质押、留置之前执行。纳税人欠税,同时被行政机关决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该条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债权。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鼓励和照顾部分纳税人和受税人的特殊规定。

一、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1.要求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已经在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的国内申请,是指在该国能够确定申请日的所有申请,无论申请结果如何。根据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属于正常国家的任何申请。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国的法定假日,或者主管机关在该日没有提出申请,期限应当延长到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当与第一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在同一国家提出时,如果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未提供给公众审查,也未留下任何未决权利,且未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则后一申请应视为第一申请。申请日应当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始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如果外观设计申请是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的,优先权期限应与外观设计规定的期限相同;在一个国家,基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允许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的期限以该申请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