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特别是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师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凡在哈尔滨哈东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或新设立的入区科技企业均可申请入驻科技园区孵化。
孵化企业准入条件
第四条企业的产品或技术应属于高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转让和接受的成果),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第五条开发研究项目要求技术先进,不污染环境,或者经治理后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创办人应当是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拥有与其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和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并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第九条有符合要求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下列技术领域的企业,可以优先进入科技园:
(1)电子和信息通信技术;(2)生物工程和医学技术;(3)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新材料和新技术;(五)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6)其他高新技术。
第十一条申请孵化的科技企业(含区外科技企业),可仅通过设立办事处的方式接受管理和服务,享受入驻企业同等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费用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孵化企业入驻程序
第十二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孵化时,应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孵化目标和要求;
(二)章程、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项目和产品简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简介;
(五)科技人员登记表;
(六)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
(七)经营情况报告;
(八)哈尔滨哈东高新园区入园批准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新创办企业申请孵化时,应当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孵化目标和要求;
(2)项目简介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3)创办人简介;
(4)专职和兼职从业人员概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创业服务中心对企业、项目和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企业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确定孵化关系。
第十五条孵化关系确定后,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商务中心是为在孵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应服务的机构,在法律上不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创业中心的职责和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创新服务中心是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是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平台的核心。
创业中心的宗旨是创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培养科技型企业家,培育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八条创新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分为基础服务、培训服务、科研生产服务、政策金融服务和信息市场服务。
第十九条基本服务包括:
(一)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管理、生活等场地和展览、洽谈、会议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代理新办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审批代码等方面的咨询和一条龙服务;
(三)协助申请安装国内、国际直拨电话业务;
(四)提供传真、票务、打字、复印等国际国内业务服务;
(五)提供治安、公共卫生、消防等物业服务;第二十条培训服务包括: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指导;
(二)组织工商、税务、法律、金融、市场、管理、公共关系、金融等方面的讲座。
(三)组织企业人员的考察、培训和交流;
(四)为企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服务
(一)协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提供创业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等创业资金支持,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攻关、火炬、星火、新产品开发计划,争取政府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
(三)协助企业落实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提供税务、财务咨询代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生产服务包括:
(一)协助组织技术鉴定、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和奖励;(二)协助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三)协助企业产品标准的选择、起草、修订和制定,组织行业标准的评估、审批、代理备案等服务和咨询;
(四)专利申请咨询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组织有关专家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论证和解决问题;
(六)协助企业解决科学实验和产品检验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市场信息服务包括:
(一)提供国际国内最新科技动态、科技信息和国家新颁布的相应政策法规,以及合同公证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技术贸易、工农业贸易、投资促进和产品信息发布等会议和活动,寻找国内外合作伙伴;
(三)通过全国创业服务中心网络系统,为企业发展和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五)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孵化企业的毕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孵化器,从创业中心毕业:
(一)入驻商务中心的企业(包括区外孵化的企业),孵化时间为三年左右,最短两年,最长五年;
(二)经营期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领导核心基本形成,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高,市场开拓能力强;
(四)企业技术力量能够保证批量生产的技术和生产工艺要求,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0%;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技术、人事、财务、物资、营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上述毕业条件的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迁出创业中心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考虑延长毕业时间。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毕业的,创业服务中心将减少服务或直接终止孵化关系。
第二十七条企业(包括区外孵化的企业)毕业后进入哈尔滨工程大学产业园的机会有限,或应留在哈尔滨哈东高新园继续发展,否则应退回原优惠收入。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
第二十九条在孵企业享受哈尔滨开发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进入企业的义务
第三十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遵守创业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积极响应哈尔滨市倡导的各项精神文明活动,做精神文明模范企业。
补充条款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