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明专利时对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有什么要求?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要、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名称、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非技术词汇。也不得含有“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含糊不清的词语;也不应该只使用笼统的词语,以至于没有给出发明信息,例如,只使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语作为发明名称。发明名称一般不超过25个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一些发明可能被允许最多40个单词。发明人填写请求书有什么要求?发明人应为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集体,如不得写成“XX课题组”。发明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名称。发明人超过一人的,应当从左至右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更正请求书中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更正意见、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发明人不方便透露姓名,可以不在公布的文件中显示姓名吗?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栏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提出不公布姓名请求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专利局不予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小册子、专利小册子和专利证书上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不得再次请求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阶段后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