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相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解释该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1.TRIPs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决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与涉嫌侵权有关的证据;在适当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任何拖延都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证据有被毁灭的重大危险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司法当局应要求投诉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虐待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由于投诉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变得无效,或后来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威胁不存在,则应告知其请求,司法当局有权责令投诉人就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的赔偿。为了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TRIPs的规定相衔接,该条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侵权行为,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二、根据该条规定,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禁令有两个条件:一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二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对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恶意提出申请,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
2.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有些专利侵权纠纷比较复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需要很长时间。这次专利法修改,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的规定。
3.裁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5.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相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