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的一种救济方式。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并且必须在收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请求复审的案件包括因不服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